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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1执保98号

董斌、白凤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6-16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当事人
董斌;白凤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保98号

申请人:董斌,男,1970年2月21日,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

申请人:白凤兰,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申请人董斌与被申请人白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鲁0321执保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白凤兰名下银行存款37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3月18日,申请人董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白凤兰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白凤兰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迪迪

书 记 员  牛伟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