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保98号
申请人:董斌,男,1970年2月21日,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
申请人:白凤兰,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申请人董斌与被申请人白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鲁0321执保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白凤兰名下银行存款37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3月18日,申请人董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白凤兰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白凤兰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迪迪
书 记 员 牛伟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