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283执恢147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殿桁,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昌盛小区×××,系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昌盛支行员工。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谭吉东,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孙卫,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谭吉东、孙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庄民初字第340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34元,执行费516元(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金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83执恢1474号一案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明执行员 高准清执行员 张勋财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