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1033号
原告:刘玉新,男,1978年2月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
被告:刘红军,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坤,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玉新与被告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之前,当事人有权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刘玉新负担。
审判员 郑文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