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民初537号
原告:李敏,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2日,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邓应良,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9日,四川省泸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凤祥,女,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四川省泸县居民。
被告: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86476646K。
法定代表人:张守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丽微,女,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四川省攀枝花市**居民。 原告李敏诉被告邓应良、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以因证据不充分等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李敏负担。
审判员 戴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仁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