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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02民初537号

李敏与邓应良、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敏;邓应良;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民初537号

原告:李敏,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2日,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邓应良,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9日,四川省泸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凤祥,女,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四川省泸县居民。

被告: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86476646K。

法定代表人:张守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丽微,女,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四川省攀枝花市**居民。 原告李敏诉被告邓应良、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以因证据不充分等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李敏负担。

审判员 戴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仁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