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3民初270号
原告:王为之,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忠,淮安市洪泽区老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劲,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原告王为之与被告姚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为之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为之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为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为之负担。
审判员 张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雨濛
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