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81执1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冉国秋,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周建华,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丹江口市第一医院退休职工,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国秋与被执行人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29日裁定保全了担保人冉国胜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均州一路1#(丹江工行)房屋一套(丹房权证城区字第**),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冉国胜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均州一路1#(丹江工行)房屋一套(丹房房权证城区字第**)查封。
审判长 吉延军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徐建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森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