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凡,女,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权,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春雨禾润科技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川县。
法定代表人:田春雨,执行董事。
上诉人杜凡、安权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春雨禾润科技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上诉人杜凡、安权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杜凡、安权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杜凡、安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凡、安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慧芳
审判员 郭籽良
审判员 徐晓凡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