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802号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和顺街万龙名城小区物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勇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刚,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张明星,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现住宽城区。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