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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3民初802号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明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张明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802号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和顺街万龙名城小区物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勇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刚,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张明星,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现住宽城区。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