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1846号
原告:江苏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
法定代表人:汪庆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邱正柱,男,196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书香华庭别墅区。
原告江苏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正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江苏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广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元元
书记员徐凤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