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826执2737号
申请执行人:罗来波,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张千,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罗来波与张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2018)苏0826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书,张千应该归还罗来波借款14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020元。因张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并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拘留期满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H×××**号奥迪牌轿车,该车本院无法有效控制。申请执行人保全的被执行人与其妻贾婷婷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楼××室房屋有银行抵押贷款25万元,目前被执行人父母及子女居住,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偿。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房屋无处置价值,其车辆本院已经查封,该车辆本院无法有效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经本院司法拘留,目前下落不明。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8)苏0826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周 剑
审判员 薛玉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雅玲
书记员张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