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民初704号
原告:罗青,女,汉族,生于1990年8月29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忠明,平昌县驷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金明,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25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青诉被告何金明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青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后仍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中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