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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3民初704号

罗青、何金明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扶养费纠纷
当事人
罗青;何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民初704号

原告:罗青,女,汉族,生于1990年8月29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忠明,平昌县驷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金明,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25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青诉被告何金明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青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后仍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中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