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2309号
原告:莆田创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文化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金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双炎,男,199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莆田创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双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莆田创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莆田创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创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莆田创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晓亮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