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78号申请执行人马燕燕,女,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被执行人北京远程新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万开中心******。
法定代表人:韩春善。申请执行人马燕燕与被执行人北京远程新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京丰劳人仲字2018第3319号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燕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多次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尾号为7888的基本账户,账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没有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北京远程新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丰台区万丰路316号万开中心调查公司经营情况,万开中心物业告知,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6月搬离万开中心,目前公司经营情况不详。4、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韩春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不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营业,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联系地址。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3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06执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长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史艳
书记员 陈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