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735号申请执行人白士亚,男,汉族,1990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宾,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白士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该案件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2、2019年2月2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3月17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有部分存款,予以冻结,于2019年3月20日对其划拨并发放申请人。3、2019年2月14日,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4、2019年2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2019年3月20日,对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并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6、2019年3月20日,申请人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井柏年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燕宗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