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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3民初112号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3民初112号

原告:陈某,女,生于1968年3月19日,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李某,男,生于1962年9月2日,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2019年3月20日,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胡克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伟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