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3民初112号
原告:陈某,女,生于1968年3月19日,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李某,男,生于1962年9月2日,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2019年3月20日,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胡克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伟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