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1民初246号
原告:刘增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爱芹,曹县青堌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合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超,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增峰与被告郭合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刘增峰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增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刘增峰负担。
审判员 李治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