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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1民初246号

刘增峰与郭合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增峰;郭合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1民初246号

原告:刘增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爱芹,曹县青堌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合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超,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增峰与被告郭合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刘增峰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增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刘增峰负担。

审判员  李治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