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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02民初10478号

刘永生与戚永生、雷团结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刘永生;戚永生;雷团结;杨空军;驻马店益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702民初10478号原告刘永生,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戚永生,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雷团结,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杨空军,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益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常庄乡吴集村京珠高速与希望大道交叉口东南侧。法定代表人杨空军,负责人。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永生诉被告戚永生、雷团结、杨空军、驻马店益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刘永生负担。

审判长  张建立

审判员  张伟光

审判员  王晓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