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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81民初300号

赵明义与张玉江、杨乐成、通化海通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明义;张玉江;杨乐成;通化海通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81民初300号

原告:赵明义,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言,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江,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杨乐成,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临江市。

被告:通化海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柳河县凉水河子镇。

法定代表人:鲁长海。 原告赵明义与被告张玉江、杨乐成、通化海通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赵明义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赵明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赵明义负担。

审判员 潘 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栾世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