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81民初300号
原告:赵明义,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言,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江,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杨乐成,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临江市。
被告:通化海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柳河县凉水河子镇。
法定代表人:鲁长海。 原告赵明义与被告张玉江、杨乐成、通化海通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赵明义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赵明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赵明义负担。
审判员 潘 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栾世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