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2民初402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大沙沟火电厂口对面。 负责人王振平,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政江,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员工,住陕西省府谷县高石崖,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王鹏,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高艳,(系被告王鹏配偶),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王文亮,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陈艳,(系被告王文亮配偶),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王二朋,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与被告王鹏、高艳、王文亮、陈艳、王二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永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瑞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