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甘03刑终34号原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强,男,生于1991年7月15日,回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初中文化,暂住金昌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4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甘0302刑初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强撤回上诉。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9)甘0302刑初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维亮
审判员 徐 兴
审判员 张晓育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旭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