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3执20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骐嘉,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小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静,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士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胡青青,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莹莹,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骐嘉诉李小东、王静、杨士民、胡青青、王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骐嘉与被执行人杨士民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终结案件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骐嘉与被执行人杨士民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出具终结案件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83执20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会刚
审判员 厉永军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云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