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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202执2798号之一

陈剑飞、邓伟强、周月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8-15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剑飞;邓伟强;周月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2执2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剑飞,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邓伟强,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周月莲,女,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剑飞与被执行人邓伟强、周月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邓伟强、周月莲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剑飞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返还垫付案件受理费3860元。因被执行人邓伟强、周月莲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剑飞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月莲名下登记有位于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办河旁村委会沙寮村(上高园)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肇国用(2011)第00253号],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轮候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经调查,该用地不在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范围内,无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暂不适宜本案处置。除上述土地使用权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