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1919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方北购物广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994527XW。
主要
负责人:王起,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皓,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彩桥,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志金,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张志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王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