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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9民初678号

付鹏辉与刘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鹏辉;刘雷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付鹏辉与刘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29民初678号

原告:付鹏辉,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住丰禾苑**楼。

被告:刘雷雷,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住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鹏辉诉被告刘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鹏辉以被告刘雷雷无法寻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雷雷的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鹏辉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鹏辉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丁扬帆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郝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