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92民初1721号
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中北东路**。代表人:唐石磊,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晶,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赛兰,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风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朱赛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厚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罗婷
书记员颜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