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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3078号

赵丹与驻马店市鑫金鑫节能保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备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丹;驻马店市鑫金鑫节能保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备战;孟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3078号原告赵丹,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鑫金鑫节能保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瑞,负责人。被告马备战,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被告孟瑞,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驿城区。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赵丹诉被告驻马店市鑫金鑫节能保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备战、孟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丹负担。

审判员  张建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卫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