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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02执1311号之一

李瑞、王抓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瑞;王抓纲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02执1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瑞,女,1986年8月9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代理人:李万方,开封市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抓纲,男,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申请执行人李瑞诉被执行人王抓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豫020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一、被告王抓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瑞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175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435元,由被告王抓纲负担。李瑞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抓纲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抓纲向申请执行人李瑞支付款项15000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260元,支付案件执行费125元。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和2019年3月16日通过系统两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1月2日在开封市房地产档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经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到期债权和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抓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朝阳

审判员  渠秀敏

审判员  梁成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佳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