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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6054号

郑优尔与罗剑平、深圳福达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优尔;罗剑平;深圳福达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6054号

原告:郑优尔,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岩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剑平,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深圳福达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爵士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76536P。

法定代表人:林波涛。

原告郑优尔与被告罗剑平、深圳福达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郑优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郑优尔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 勤

审判员 毛仁杰

审判员 林 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袁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