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6054号
原告:郑优尔,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岩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剑平,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深圳福达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爵士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76536P。
法定代表人:林波涛。
原告郑优尔与被告罗剑平、深圳福达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郑优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郑优尔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 勤
审判员 毛仁杰
审判员 林 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袁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