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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91民初1213号

胡亮民与许时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8-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亮民;许时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491民初1213号

原告:胡亮民,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珠海市。

被告:许时勇,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胡亮民诉被告许时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亮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时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亮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把珠海中驰装饰公司横琴中央汇办公室装修油漆装修款尾数9520元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做珠海中驰装饰公司横琴中央汇办公室装修油漆项目的,原告从5月份进场到七月份施工完毕,被告期间一直拖欠原告工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许时勇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2日,胡亮民(乙方)和许时勇(甲方)签订《协议书中驰装饰公司横琴工地》,内容为:为了工地进度与顺利完成和日后不产生纠纷与矛盾,经双方协商同意,特写此协议双方各执一份。1、天花喷灰色油漆,每平方4元;2、白色乳胶漆:每平方23元;3、做木纹漆:每平方15元;4、做自流平地坪漆:每平方20元。注明:由甲方负责出材料,乙方只做人工,以工程进度付款百分八十,做完验收后后一个月内付清所有余款。油漆、墙面平整、墙面阴阳角、家具光滑细腻、地坪漆平整。落款处有许时勇和胡亮民的签名和联系电话。原告提交了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从双方对话内容来看,许时勇于2018年5月13日让胡亮民安排师傅进场施工。2018年6月4日,许时勇向胡亮民发出微信,内容为“黄总已经签名,财务今天不转明天一定会转,你把事情做好,钱不要担心”。2018年8月3日,许时勇向胡亮民发出微信,内容为“我算出来后发给你,你先垫付给人家嘛,这里算好后要拿到钱也要几天。”2018年8月5日,许时勇向胡亮民发出微信图片,内容为珠海中驰装饰公司横琴中央汇办公室装修油漆工资结算,其中,批灰及墙漆合计11730元,家具油漆合计3750元,设计区喷灰色油漆合计300元,铁艺楼梯扶手黑色油漆合计840元,清漆合计300元,踢脚线灰色漆合计600元,总合计17520元,已付款8000元,剩余9520元。庭审中,原告述称珠海中驰装饰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4760元,现只请求被告支付余款4760元,原告和被告只在微信进行工程款结算。

本院认为,被告许时勇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胡亮民和许时勇签订的《协议书中驰装饰公司横琴工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胡亮民与许时勇就中驰装饰公司横琴工地装修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许时勇负责材料,胡亮民负责人工。从胡亮民提交的微信截图来看,许时勇对涉案装修项目油漆工资进行了结算,胡亮民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许时勇至今未能支付胡亮民相应装修款,许时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胡亮民请求许时勇支付未付装修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胡亮民提交的微信图片和庭审自述,本院确认许时勇欠付胡亮民装修款为人民币476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亮民支付未付装修款人民币人民币4760元;

二、驳回原告胡亮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许时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胡亮民、被告许时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葛阳辉

人民陪审员  温桂莲

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骏

书记员何绍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