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9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粉霞,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西路养鱼池东巷。
法定代表人:王香立,董事长指定清算小组: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白巴特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江,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粉霞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4民初2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粉霞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粉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粉霞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粉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慧芳
审判员 郭籽良
审判员 徐晓凡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