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29执15号申请人李彩霞,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汤米枝,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李彩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年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9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汤米枝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1月9日17时将汤米枝送至万年县拘留所,拘留时间为15日(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24日)。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8795元,截至2019年3月20日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向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亲孟
审判员 汤颖青
审判员 方文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颖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