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8758号
原告:王送杰。
委托代理人:罗孟伟,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涛。
被告:郑州施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西、法院东街南兴达国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337211604P。
法定代表人:康涛。
原告王送杰诉被告康涛、郑州施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送杰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送杰负担。
审判员 李继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