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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行终11号

迟新鑫诉白城市工业园区建设局变更房屋鉴定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城建)
当事人
迟新鑫;白城市工业园区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8行终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迟新鑫,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市工业园区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贺彭冰,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永吉,白城工业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迟新鑫因变更房屋鉴定单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8)吉0802行初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迟新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迟新鑫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芮志成

审判员  王 莹

审判员  王天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