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8行终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迟新鑫,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市工业园区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贺彭冰,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永吉,白城工业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迟新鑫因变更房屋鉴定单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8)吉0802行初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迟新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迟新鑫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芮志成
审判员 王 莹
审判员 王天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