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7255号
原告:李正江,男,汉族,1986年0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被告:重庆中关村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塔街道尚品路**天江鼎城雅园**-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183169X。
法定代表人:贾根群。 原告李正江与重庆中关村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正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雅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肖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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