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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7民初90号

李依朦与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依朦;张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2827民初90号原告李依朦,男,生于1990年8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张琴,女,生于1987年10月23日,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原告李依朦诉被告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吴汉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书记员张媛担任法庭记录,于2019年3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依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依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3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张琴与原告经友好协商,从原告处转走“来凤县派多格宠物店”30%的股份,价格30000元,支付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止。但被告张琴以种种理由未能偿还欠款,延期到2017年6月3日,经过再次协商,原告将自己的50%股份全部转让给张琴,价格45000元。被告张琴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2018年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原告付款5000元,用商品抵账1000元,下欠39000元,被告张琴未偿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张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也未到庭应诉答辩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张琴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未能当庭质证。对原告李依朦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营业执照》、《个人股权转让协议》和《欠条》原件各1张、与被告的微信催款记录的证据,本院已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被告张琴书写的《欠条》原件与被告张琴在《个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名相一致;原告李依朦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营业执照》与公安、工商机关的登记信息一致,《个人股权转让协议》和《欠条》原件各1份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来凤县派多格宠物店”系经营者李依朦于2015年4月2日在来凤县工商局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宠物及用品批零兼营,宠物服务。2016年期间,原、被告经友好协商,原告李依朦将“来凤县派多格宠物店”30%的合伙份额,以价格30000元转让给被告张琴,支付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止。双方签订了《个人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书的内容为“转让方(甲方):李依朦受让人(乙方):28。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来凤县派多格宠物店股权转让给乙方,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转让给乙方来凤县派多格宠物店的30%股权,乙方同意接受。2、股份转让价格30000.00元(叁万元整),支付期限:2016年12月31日止。3、股份转让前甲方的个人债务由其承担。4、股权转让后,乙方按其股份承担股东义务。5、违约责任: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0%的违约金。6、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转让方(甲方):李16(签名)。受让人(乙方):28(签名)。”被告张琴受让后,以种种理由未能偿还欠款,延期到2017年6月3日,经过再次协商,原告将自己的50%股份完全转让给张琴,价格45000元。被告张琴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李依朦45000(肆万伍仟元28欠款人:张琴(签名)2017.6.3”2018年期间,被告张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原告付款5000元,用商品抵账1000元。下欠39000元,被告张琴未偿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当根据所签订的《个人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张琴受让原告李依朦在“来凤县派多格宠物店”的合伙份额所欠原告的转让款,依法应当及时清偿。故,原告李依朦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本金39000元的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在起诉状的“事实及理由”中明确要求被告张琴支付欠款利息,但在开庭审理中,没有该项诉讼请求和主张,故,本院依法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被告张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琴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李依朦欠款3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因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张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汉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