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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执5049号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嵊州市雅源时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83执504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秀山路农贸市场综合大楼。

负责人:郑国芬,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达、相垚,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嵊州市雅源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袁村。

法定代表人:李澎。

被执行人:绍兴市皓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城**。

法定代表人:樊秋东。

被执行人:嵊州市雅欣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袁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鸣。

被执行人:李澎,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斯梅英,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陈建鸣,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樊秋东,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周秋君,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雅源时装有限公司、绍兴市皓天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雅欣时装有限公司、李澎、斯梅英、陈建鸣、樊秋东、周秋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3民初6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甘霖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嵊州市雅源时装有限公司返还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并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息;被执行人绍兴市皓天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雅欣时装有限公司、李澎、斯梅英、陈建鸣、樊秋东、周秋君对嵊州市雅源时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840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向八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八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八被执行逾期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八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另案已轮候查封嵊州市雅源时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浙D×××××、浙D×××××、浙D×××××、浙D×××××的车辆,绍兴市皓天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李澎、斯梅英、陈建鸣、樊秋东、周秋君名下房产均已另行设定抵押。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八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八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八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上述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李澎、斯梅英、陈建鸣、樊秋东、周秋君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另案对李澎、斯梅英、陈建鸣、樊秋东、周秋君已采取布控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八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83执50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欢添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嘉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