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3刑更258号

孟凡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当事人
孟凡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吉03刑更258号 罪犯孟凡民,男,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梨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凡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吉03刑终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2017年11月30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9年3月1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孟凡民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罪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凡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凡民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刘玉霞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