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224刑初63号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琳博,男,1999年6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9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琳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琳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范琳博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由卢氏县城关镇卢园广场驶往卢氏县城关镇西关,行驶至卢氏县城关镇靖华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范琳博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81.6mg/100ml。另经庭审查明:被告人范琳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范琳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卢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刘某的证言,酒精呼气检测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三)公(物)鉴(理化)字[2018]E308号检验报告,卢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盘问检查笔录,被告人范琳博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琳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琳博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琳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琳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范琳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光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冰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