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660号
原告: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1425591Y(1-1)。
法定代表人:宋友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生,男,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伟,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2019年3月22日,原告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杰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