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14民初136号
原告:林爱军,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高美娟,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庄河市。
原告林爱军诉被告高美娟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爱军于2019年3月20日因被告给付了部分款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爱军负担。
审判员 孙 琳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