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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14民初136号

林爱军与高美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爱军;高美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14民初136号

原告:林爱军,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高美娟,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庄河市。

原告林爱军诉被告高美娟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爱军于2019年3月20日因被告给付了部分款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爱军负担。

审判员 孙 琳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