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04民初775号
原告:王雪
被告:张璐琢 原告王雪与被告张璐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陕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被告张璐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3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5月7日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及习惯不同,在生活过程中经常发生争吵,家庭矛盾逐渐升级,不够经常对一个有言语的侮辱,谩骂,打人等行为,对原告造成极度恐惧感,原告于2017年8月外出租房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没有任何帮助及关心,并且分居期间被告对原告从未停止过侮辱,威胁,恐吓,对原告生活及心理造成极大影响,原告曾于2018年2月起诉至大东法院要求离婚,现判决已生效6个月,双方在此期间仍无法和解及沟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依法起诉再次离婚。财产明细:1、原告婚前于2014年1月20日以首付132737元购买房屋,其余银行贷款30万元,现每月按揭贷款偿还2000元,期间一直由原告偿还,房屋现被告居住(房屋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沈水东路350号1-11-3)2、原被告婚后2015年7月3日以首付20万元,贷款20万元购买出租车标书(贷款于2016年9月18日还清)出租车准运号:30107463,现挂靠天文出租车公司,每月返利1700元,管理费至被告银行卡,现被告占为己有。债务:2015年9月17日因购买出租车标书向王行良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后期归还七万元,余三万元未还,现原告无法承担还房贷和租房的双重压力,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认识时间、结婚登记时间属实,我没有家庭暴力,原告是二婚,我是初婚,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5月7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感情很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8年3月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已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虽原告来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以后,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情谊,放弃离婚之念,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陕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姜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