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执25495号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振扬,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6刑初165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振扬应缴纳罚金2000元,并追缴作案违法所得3524元,但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移送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25495号案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将依法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林 执行员 杨 军 执行员 李 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林佳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