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1125民初483号

秦京与康红强、潘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京;康红强;潘爱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125民初483号

原告:秦京,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住漳县。

被告:康红强,男,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住漳县。

被告:潘爱龙,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住漳县。 原告秦京诉被告康红强、潘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秦京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秦京自愿负担。

审判员  周凤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