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125民初483号
原告:秦京,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住漳县。
被告:康红强,男,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住漳县。
被告:潘爱龙,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住漳县。 原告秦京诉被告康红强、潘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秦京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秦京自愿负担。
审判员 周凤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