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93民初968号
原告:大连乐尔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佳林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天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渤,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耀武,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大连乐尔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迟耀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大连乐尔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乐尔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乐尔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