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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5执1535号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叶啟来、荀春娥、任永超、叶啟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啟来;荀春鹅;任永超;叶啟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5执1535号

申请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龙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叶啟来,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荀春鹅,女,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叶啟来之妻。

被执行人:任永超,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执行人:叶啟梅,女,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确山县。本院在执行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叶啟来、荀春娥、任永超、叶啟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2018)豫1725执153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陈 超

审判员 方光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