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1274号
原告:张国明,男,彝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卢军,男,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张国明与被告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2019年3月20日,原告张国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国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张国明负担。
审判员 李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鲁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