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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4民初1274号

张国明与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国明;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1274号

原告:张国明,男,彝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卢军,男,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张国明与被告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2019年3月20日,原告张国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国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张国明负担。

审判员  李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鲁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