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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22执91号

吉林省富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冯宝福、罗德祥、贾铁军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富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冯宝福;罗德祥;贾铁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822执9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富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

被执行人:冯宝福,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

被执行人:罗德祥,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

被执行人:贾铁军,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富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冯宝福、罗德祥、贾铁军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822执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