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1314号
原告:张祖强,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爱香,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同良,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张祖强与被告林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张祖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祖强以与被告林同良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祖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由张祖强负担。
审判员 林孟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