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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8民初1314号

张祖强与林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祖强;林同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1314号

原告:张祖强,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爱香,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同良,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张祖强与被告林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张祖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祖强以与被告林同良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祖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由张祖强负担。

审判员  林孟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