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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刑终216号

梁如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
梁如意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刑终21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如意,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如意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于2019年2月2日作出(2018)湘1302刑初47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梁如意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判后,被告人梁如意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如意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如意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如意撤回上诉。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8)湘1302刑初4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朝华

审判员  刘凯珊

审判员  贺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童丁玲

书记员殷满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