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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04执677号

谢飞与赵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谢飞;赵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504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谢飞,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市。 被执行人赵宇,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市。 谢飞与赵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504民初3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宇给付借款本金48879.00元,案件受理费510.00元,执行费640.00元,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飞与被执行人赵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504民初3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国芳

审判员 李 宽

审判员 张义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婷   关注公众号“”